
陈某、龚某东为江苏省射阳县
业委会工作人员,
刘某军为该小区业主。
被告人陈某、龚某东
与被告人刘某军共谋,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
其行为均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被告人刘某军的辩护人提出,
刘某军不是业主委员会委员,
仅是业主代表,
不具备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身份。
经查,
刘某军虽不是业主委员会成员,
但其与具有非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罪主体身份的陈某、龚某东共谋,
并共同向他人索要财物,
系共犯。
基本案情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3条第1款
一审: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23)苏0924刑初25号刑事判决(2023年11月20日)
二审: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09刑终55号刑事裁定(2024年3月8日)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