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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2.23”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责任重在监管!

发布日期:2024-03-05 08:39:51   作者 :俊源科技    浏览量 :459
俊源科技 发布日期:2024-03-05 08:3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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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指责物业或业主等单方面责任不利于遏制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事故

本论坛一篇关于《奇怪了,为何鲜有对引发火灾的电动自行车品牌和生产厂家进行报道?》(点击文件名即可阅读原文)指出必须从源头上遏制电动动车引发的火灾事故,认为从生产厂家这个源头上找原因遏制电动动车引发的火灾事故,并不是武断地认为引发火灾事故都应当由生产厂家负责,而是从生产厂家开始逐一排查原因,是谁的责任就必须承担责任,该受到的处罚就必须受到相应的处罚。

也就是说,在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事故中,各方都有可能未能履行安全责任,从生产厂家这个源头上排查责任,就有可能不遗漏事故责任方,逐一追究未履行安全责任方,方可遏制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事故。

到目前为止,分析南京雨花台区“2·23”火灾事故导致15人死44伤,出现许多片面的现象,要么指责物业,要么指责社区,要么指责电动自行车业主,少有指责生产厂家(包括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和电瓶生产厂家)、销售单位和电动车改装维修单位,回避对安全监管部门责任的分析。实际上,引发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的责任是多方的,如果有一方能够履行好安全责任,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事故就有可能大大减少。    

首先是源头上的安全责任,如果生产厂家(包括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和电瓶生产厂家)能够狠抓质量安全、确保电动自行车(含电瓶)能够安全使用,就不会有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事故多发现象的出现,这是不言而喻的。假设生产厂家产品(含电瓶)使用说明书上有明确的安全操作说明(包括电动自行车和电瓶维护保养安全警示等),且产品有可追溯的信息,由于产品问题引发的事故,厂家能够承担责任(未按照产品安全使用说明书操作引发的事故除外)。然而,现在电动自行车引发事故后,鲜有对生产厂家(含电瓶生产厂家)及其品牌型号的报道。

源头上的安全责任也应销售单位包括电动车改装维修单位的安全责任,因为销售单位以及电动车改装维修单位与生产单位关系紧密,有可能就是生产厂家的联营单位或合作单位。电动车改装维修应当按照安全操作技术规范进行,不得擅自改装维修、不按安全操作技术规范进行改装或维修,相应的品牌生产厂家(含电瓶生产厂家)可指定或授予技术力量强、有安全保障措施的电动车(含电瓶)销售单位以及改装维修单位承担本单位产品的销售、安装和维修。但是,现在很少看到生产厂家与销售单位、改装维修单位安全联动关系,生产只顾生产、销售只顾销售,改装维修更是不顾安全使用,所以在电动车或电瓶来源上出现严重的安全链的断裂。    

           

电动车引发火灾事故的源头上安全得不到监管,可能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再看电动自行车使用安全管理。现在一分析电动自行车安全责任,大家都会集中在电动车主、物业、社区管理上。例如南京雨花台区“2·23”火灾事故是由6栋建筑地面架空层停放电动自行车处起火引发。起火后,架空层直接联通了建筑内部的天井,形成了烟囱效应,火势迅速向上蔓延。分析这起事故,有专家认为违规停放电动车的车主、物业公司、社区管理对消防安全都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如《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有人认为居民是电动车的所有人、使用人,实际上也是管理者。违规停放电动车的车主应承担过错责任。其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还有专家认为,小区业主及房屋具体使用人,都应当对该区域的消防安全负相应的责任,其依据为应急管理部2021年《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的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但殊不知,有多少电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对于这些法规了解?动车的所有人、使用人以及小区业主及房屋具体使用人如果对这些法律法规不了解,谁更应当对此承担责任呢?    

有人认为物业公司疏于管理,认为南京“2·23”火灾事故发生于2月23日凌晨,消防接到警情的时间是凌晨4时39分许,那时住户大多处于深度睡眠中。有媒体报道,起火楼栋住户怒斥物业警报不及时。物业公司疏于管理,对架空层安全隐患视而不见,巡查报警迟延,严重不作为。并且,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以及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高层住宅建筑应当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并规定同时对每日防火巡查和每月防火检查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那么,又有谁对物业公司不履行安全责任的行为进行监督呢?

再谈社区检查督导缺位问题。此次火灾中,高层建筑内部的常闭式防火门未能有效阻隔烟气蔓延,这是造成伤亡扩大的重要原因。依据《消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这些,社区是否按照规定检查监督?

社区没有按照规定检查监督,那么社区的监管部门、领导部门又是如何监督社区安全管理的呢?

如果再追究下去,不难看出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事故,其监管部门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部门或上级部门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呢?    

所以,片面指责物业或业主等单方面责任不利于遏制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事故。

由此看出,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是社会问题就与安全监管脱不了干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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