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许多业主认为“我家房子没有入住,没有享受到物业管理服务,为什么要交物业费”。房屋空置,真的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吗?下面我们就来为家人们做个解答。

答疑解惑
以房屋空置,不需要接受物业服务为由,不交物业费是否可行?
我们从房屋产权证上的面积说起…
房屋产权证上的面积是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建筑面积。在一个小区拥有住房,拥有的不只是入户门之内的部分,还有入户门之外的共有部分和公共设备设施,即属于业主个人的专有部分和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
没有入住,空置的是哪里呢?空置的是户门之内哦,而这里(装修等除外)不是物业公司管理服务的范围。换句话说,房屋是住了,还是没有住,和物业费没有太多关系。
户门之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共有部分,才是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它没有空置。也就是说,房屋空置,空置的地方不是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
案例分析
2015年4月,齐先生出于改善住房条件的目的,在省会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并办理了收房手续。同年,齐先生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后因种种原因,齐先生一直未搬过去居住,从而也一直未交纳物业费。
物业公司经多次催交无果后,于2017年10月将齐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两年半时间的物业费,并承担违约金。
庭审中,齐先生辩称,其房屋在交付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既未装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它的价值在于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
从这个意义上说,即使齐先生没有使用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但不影响物业公司对齐先生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乃至整个小区,提供安全保卫、公共用地的清洁、绿化、维修等服务工作。
由此可以得知,物业费中大部分是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维修而支出的费用,并非针对专门某个业主。同时,齐先生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要求齐先生支付给物业公司两年半时间的物业费,并承担违约金。
法规解读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也就是说,房屋在交付业主之前,物业费由房产开发商交纳,交付业主之后,物业费就由业主交纳。
本案中,齐先生已经办理了收房手续,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就应该按照物业服务协议规定的内容,自收房之次月开始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同时,《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也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虽然齐先生未享受到物业公司对其房屋专有部分的服务,但不能否定物业公司对齐先生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乃至整个小区进行了物业服务。对此,依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法院作出了要求齐先生支付物业费及其违约金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