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电动自行车失火,涉及哪些法律责任(上)

发布日期:2024-06-18 14:02:22   作者 :俊源科技    浏览量 :261
俊源科技 发布日期:2024-06-18 14:02:22  
261


室内充电,

飞线充电,

私自改装或更换锂电池……

由此引发的电动自行车失火事故,

令人触目惊心!

电动自行车失火,

可能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究竟由谁担责?

该如何规范使用电动自行车?


一、电动自行车失火事故

2024年4月9日,上海市闵行区一小区发生火灾,事发现场为电动自行车室外集中充电区域,火灾造成室外停放的2辆轿车、9辆电动自行车及1辆自行车烧毁烧损。

2024年4月7日,深圳市宝安区一社区的一处室外电动自行车棚起火,车棚处停放的上百辆电动自行车被成片引燃。

2024年3月28日,广州市天河区一民居突发火灾,现场是室外电动车发生自燃,烧毁电动自行车1辆,燃烧面积约0.3平方米。

2024年2月23日,江苏省南京市一小区发生火灾,经初步分析火灾为地面架空层停放电动自行车处起火引发,截至2月24日凌晨事故造成15人遇难,44人在院治疗。

2023年12月28日,北京市朝阳区一村民自建房发生火情,经初步调查火灾原因为电动自行车起火所致,事故造成4名被困人员遇难。

2023年12月13日,惠州市惠东县某高层小区发生火情,经调查火灾原因为推入室内的电动自行车在充电过程中电池发生热失控,引燃周边可燃物所致,事故造成两名未成年人遇难。

二、民事赔偿责任

1、赔偿主体

不仅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使用人需要承担因违规使用电动车导致事故发生的赔偿责任;生产或销售存在质量缺陷电池的商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在未尽到消防安全防范义务的情况下,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使用人应担责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对车辆安全情况尽到勤勉的注意义务,如在明知室内充电、飞线充电、擅自改装、电梯搭载电车等蕴含火灾风险的情况下,仍存放任或侥幸心理,对此导致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过错。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存在多人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并造成同一损害的,如多人将电动自行车放置在疏散通道进行充电引起的火灾,此时应区分具体情况来确定责任承担:第一,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二,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2)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应赔偿

产品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责任的形式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即不论被侵权人向法院起诉生产者还是销售者,只要生产或者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造成了损害,就应当承担责任。

对此,需要注意两个主要要点:第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在正规途径购买产品,并妥善保管电动自行车、电池等产品的产品照片、付款流水、收款收据、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保险单、客服聊天记录等等购买凭证。第二,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生产者、销售者应就产品是否存在缺陷以及缺陷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此处列举以下两个案例:

案例1: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粤01民终32102号

根据广州市海珠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和广东***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可知,案涉火灾事故系充电电动自行车电池热失控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导致。***公司作为案涉锂电池的生产者,应当保证其电池产品的质量,但***公司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用于检验的电池和案涉电池是同款同批次产品,不足以证实案涉锂电池热失控是由电池本身质量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故一审法院认定案涉锂电池热失控是因锂电池存在缺陷导致,并无不当。

案例2: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粤01民终18898号

关于涉案电池充电器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根据消防部门对涉案火灾的调查报告以及鉴定意见书,事故起火原因是电池充电器的电源线引起的。涉案的电池充电器载明生产者为***公司。***经营部及***公司作为充电器电源线的销售者及生产者,应对产品是否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经营部及***公司均未举证证明涉案充电器的电源线是合格的产品。一审认定***经营部及***公司共同承担责任,依据充分。

(3)物业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蓄电池停放、放置、充电等行为的消防安全管理。针对许多居民长期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公共楼梯间内,甚至私接弱电箱内电源充电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采取相应措施,如制止将电池带入电梯、将电动自行车停进楼道等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并对管理区域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同时,对于电动自行车车棚等易发生火灾的地点须安装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对弱电箱上锁,尽到消防安全防范义务。否则,在火灾事故发生时,物业公司可能面临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风险。

2、赔偿范围

电动自行车失火导致的损害赔偿,属于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通常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三个方面。

其中,在产品缺陷责任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明确“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存在特殊的诉讼时效限制,其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另外,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3、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仅为笔者评析意见,欢迎大家指点交流)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资讯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客服,我们将尽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