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等,单位和个人最高可罚款至10000元!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或者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2、未落实电动自行车等消防安全管理的,物业服务人最高可罚款至50000元!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未落实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消防安全管理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五、构成失火罪
1、失火罪定义
失火罪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而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主观上只能由过失而构成,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客观上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失火行为。2、案例示例
2023年4月6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在北京市某区某号家中,在北侧卧室桌上给其绿能牌电动自行车使用的锂电池进行充电,4月7日4时许,充电中的电池突然爆炸引发火灾,火势产生大量浓烟,灭火后由消防人员从周某家中和楼道内救援出被害人郭某(女,殁年88岁)、黄某(女,殁年52岁)、陈某1。其中被害人郭某和黄某经抢救无效已于当日死亡,被害人陈某1经诊断为吸入性损伤(重度)、全身多处烧伤、一氧化碳中毒、代谢性酸中毒合并呼吸性酸中毒等。经丰台区消防救援支队火灾事故认定,本次事故起火原因系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过程中热失控引燃周边可燃物所致。被告人周某案发后主动求助他人报火警,并在现场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侦支队十中队民警传唤到案,到案以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法律及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过失引发火灾造成二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周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郭某法定代理人谅解,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3、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六、规范使用建议
因电动自行车起火导致的安全事故频频发生,对此我们需要注意安全规范使用电瓶车,此处列举如下建议(六注意、三避免、四禁止):注意购买正规电瓶车;注意使用原装充电器;注意及时检修更换;注意选择统一配置专用的充电、停放地点;注意合理控制充电时间,避免过充(可购买电源定时器,有利于电量充满后自动断电);注意配备灭火器及掌握使用方式。避免让锂电池过热或进水;避免在阳光下直接暴晒电池;避免靠近易燃易爆物品。禁止飞线充电;禁止随意改装;禁止在住宅内、楼道内、疏散通道等停放或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上述仅为笔者评析意见,欢迎大家指点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