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一则短视频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广泛传播,大致意思是江苏一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拒绝抬杆(大概率是因为业主未交物业费或者停车服务费),不让业主进车库,随后一方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现场调解无果,霸气掰断栏杆放行,让业主回家。

此事件,引发诸多讨论和批评,有人认为物业服务企业如此霸道;也有人认为对不交费的业主就应该采用此种方式催交;也有人认为警察没有权利掰断栏杆放行等等诸多观点。
关于物业服务企业能够以小区业主未交停车费拒绝车辆进入小区车库,本公众号之前已经发文得出了结论及法律依据。可以参考:小区业主未交停车费,可以拒绝车辆进入小区车库吗?
先说本文的结论,物业服务企业拦车,违法!人民警察硬核处置,有据!
一、物业服务企业无权拦车:法律早已划下红线
首先,一个根本性问题:物业服务企业,有没有权力拒绝未交费的业主进入小区车库?
答案是:没有!此举违法。
1. 《民法典》是根本遵循。
《民法典》第275条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这条意味着什么?无论是业主购买的产权车位,还是租赁的车位,亦或是公共区域的车位,其权利基础都源于业主的物权或共有权。物业服务企业,只是接受全体业主委托,进行日常管理和服务的“管家”,而非车位的所有者或管理者。
2. 《民法典》第944条是直接依据。
该条第二款规定,业主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可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第三款更是划下红线:“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虽然这里没直接写“禁止拦车”,但其立法精神是明确的:禁止物业服务人以影响业主基本生活权益的方式进行催收。
“拦车”与“断水断电”有何本质区别?都是在剥夺业主对房屋及配套设施的基本使用权,都是在制造生活困扰以逼迫缴费。这种行为,与《民法典》的禁止性规定在本质上如出一辙。
3. 地方法规已明确细化。
以《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52条为例,它明确指出: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以及利用电梯、门禁控制系统限制车辆、人员出入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南京的条例,将“利用门禁控制系统限制车辆出入”这一常见手段,直接列为违法行为。这为全国范围内的类似纠纷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判例和指引。
因此,结论很清晰: 无论业主是否欠缴停车管理费,其车辆进入小区、使用自有或租赁车位的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物权和通行权。物业服务企业以“欠费”为由设置道闸、拒绝抬杆,是典型的滥用管理权,是对业主合法权益的直接侵犯。
二、服务而非管制:物业服务企业的角色定位不能错
搞清楚了“能不能拦”,我们再来看看“该不该管”。
物业服务企业的角色是什么?按照《民法典》第937条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是通过对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管理和维护来实现对业主的服务,所以,物业服务企业是服务者,不是管理者,更不是执法者。
然而,由于住宅小区业主分散,业主自治组织覆盖率低,很多物业企业心态早已“错位”。他们自认为自己过来是管理业主的,而不是为业主服务的。他们忘了,自己的工资来源于业主缴纳的物业费,是业主花钱请他们来提供清洁、安保、维修等服务的。
但现在呢?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反客为主,动辄以“管理者”自居。服务没做好,催费倒是雷厉风行。一言不合,就祭出“拦车”、“断电”等杀手锏。这哪里是服务?这分明是管制,是权力的傲慢。
业主不缴费,原因复杂。可能是对服务质量不满,可能是对收费项目有异议,也可能是经济困难。物业的正确做法是什么?
《民法典》944条写得清清楚楚:协商解决,或者提起诉讼、申请仲裁。 怕麻烦?觉得打官司耗时耗力?所以就选择最简单粗暴的“拦”字诀?那业主急了堵你办公室门,是不是也“简单直接”?
法律为纠纷解决提供了合法途径,就是为了让社会避免陷入“以暴制暴”的恶性循环。 物业若觉得委屈,大可收集证据,去法院主张权利。但绝不能将小区公共区域当成自己的“收费站”,把管理手段异化为“惩罚工具”。
服务做好了,钱自然有人交;服务做不好,道闸拦得住车,拦不住业主的心寒。
三、民警有权处置:维护秩序,保护权益
回到最初的问题:民警该怎么办?
当民警接到报警,赶到现场,看到的是什么?是一个合法业主,被“管家”用物理方式拦在自己家的车库门外,基本的通行权被剥夺,情绪激动,事态有升级风险。
此时,民警的职责是什么?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1条就明确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包括“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 。在该事件中,民警有充分理由判断,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已构成对业主物权和通行权的持续侵害,是一种需要被制止的违法行为。
民警的处置,不是要当场判决业主该不该交费,也不是要免除业主的缴费义务。他的核心任务是恢复现场秩序,制止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持续侵害。
掰断道闸,是一种非常规的、造成一定财产损失的物理手段。但它在当时情境下,是一种迅速、有效打破僵局的方式。它避免了矛盾长时间僵持,防止了双方冲突升级,让一个普通人能够顺利回家。
这符合公安机关现场处置“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的原则 。虽然造成了道闸损坏,但其目的是制止更大的、持续性的权利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后续可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如物业向业主或民警所属单位索赔),但这不应成为阻止民警当场履行保护公民权益职责的理由。
因此,民警的处置,于法有据,于情合理。 他维护的不是某一方的利益,而是最基本的公平与秩序。
以上,笔者从局外人的视角来看,此事件中物业服务企业违法在先,人民警察履行《人民警察法》有权以维护公共秩序为由处理该事件。
最后 ,笔者想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提个醒,请摆正好位置,做好合同约定的服务。催费有道,维权有法。拦车,是下下策,更是违法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