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催收物业费,部分物业公司采用电梯梯控与物业费捆绑的措施,限制业主乘用电梯,业主反映较为强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该类型案件。案情简介陈某系某小区业主,某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该物业公司将缴纳物业费与电梯门禁卡绑定,业主在缴纳物业费后也仅能到达自己所居住的楼层。故陈某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立即停止将物业费和电梯卡进行绑定,停止电梯按键的楼层限制,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物业公司认为其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保护业主财产和人身安全,不应解绑电梯卡,且陈某无权利主张精神抚慰金并要求道歉。案件审理电梯属于公共配套设施,业主有权正常使用。庭审中,物业公司认可小区存在电梯梯控,及物业费与电梯梯控绑定。上述行为限制了陈某作为业主使用小区公共设施的权利,物业公司作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应确保陈某可以正常使用电梯,取消其电梯梯控。对于物业费用与电梯梯控捆绑行为,物业公司的该行为无法律法规依据,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应予解除。对于物业费的收取,物业公司应依法依规催缴,不得与电梯卡进行绑定。对于陈某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精神损害并公开赔礼道歉的诉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立即停止物业费用和电梯卡绑定的行为,停止电梯按键的楼层限制行为;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法官手记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电梯是房屋(住宅)的一部分,属于公用设施,所有权归业主所有,而非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无权设置使用障碍,限制业主使用电梯的权利。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是服务关系,如果业主不能按时按约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其无权用门禁、梯控等措施逼迫业主交费。来源: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外,俊源科技也提醒:如小区建设初期有开发商统一配置门禁和电梯刷卡。目的是为了安全管理社会闲散和无关人员随意进小区。这是好事。但前提还是不能作为缴纳物业费设置捆绑门槛条件。(微信同号或扫下面二维码)点分享点收藏点点赞点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