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动车着火案』系列普法文章不是想要问责谁,只是想探析如果真的发生事故,谁来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给大家做个预警和参考而已。
如果,『电动车着火案』上了法庭,谁有可能承担事故责任?
01
责任人1:直接引发火灾事故的电动车所有人

直接引发火灾事故的电动车所有人,是直接责任人。
虽然直接引发火灾事故的电动车所有人也有可能是被侵权人,但是对楼栋里的失火房主来说,直接引发事故的电动车所有人是第一侵权人。
所以,责无旁贷。
在家里给电动车充电本身就是一种受限制的许可行为,事发地南京所在的江苏省,关于电动车管理制定了专门的行政法规《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31条,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虽然法律并未禁止在家充电,但即使符合在家充电的一切条件,行为人也应该有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保证在电动车充电起火的第一时间处理火情。如果因此造成其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2024年2月23日发生在南京的『电动车着火案』有些特殊,是在架空层充电起火的。
架空层能不能集中设置充电桩?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
无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37条,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还是《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31条,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居民住宅楼的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停放。
都没有明确禁止在架空层,集中设置电动车充电桩给电动车充电。
而上述法律规定的核心是消防安全保障,有两个层面的意思。
其一,不能有 引发或者扩大火情的危险,
其二,不能有 火情发生时阻碍救援或者逃生的危险。
所以,虽然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在架空层集中设置充电桩,但我认为,南京事发地小区在架空层集中设置充电桩的做法并不正确,有非常大的消防隐患。
而且,架空层集中充电引发的『电动车着火案』,这是一种特定情形,与在家充电引发火情的情况完全不同。
电动车所有人在集中设置的充电场所充电中引发的火情,责任不应当由电动车所有人全部承担。
那么谁是另外的责任人?
02
责任人2:充电桩管理人

2024年2月23日发生在南京的『电动车着火案』,是在架空层集中设置的充电桩充电中起火的。
集中设置的充电桩应当符合《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GB/T 42236.1-2022的要求,该规范是国家级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技术规范,对充电设施的技术参数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其实早在2018年,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就下发了《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文件中提出,鼓励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设置集中停放场所和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控制设施;推广安装电气火灾监控和可视监测系统,并加强日常巡查值守。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规范是2023年7月1日实施的,事发着火充电桩在规范实施前安装还是实施后安装,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充电桩管理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充电桩管理人承担责任比例大小的重要因素。
03
责任人3:物业公司

物业公司有没有责任?
物业公司很有可能会承担一部分责任。
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2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据其他新闻报道,南京『电动车着火案』事发小区曾经因电动车充电发生过火灾事故,2024年2月23日的火灾案并不是孤立的案件。
无论物业公司是否在名义上参与了充电桩的经营,其实从结果倒推来看,集中充电桩的安装与使用的前提,是充电桩管理人必须与物业公司协商一致。
依照《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对于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住宅小区、楼院,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应当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
按照法律规定,加之从之前的火灾事故来看,从充电桩的安装与使用来看,物业公司的事故责任恐怕是跑不了的。
至于事故责任比例是多少,具体要看『电动车着火案』物业公司对消防安全管理有多么忽视。
04
责任人4:电动车生产/销售者

电动车生产厂家/销售商有没有责任?
电动车生产厂家/销售商要对自己的产品质量负责,如果一把大火都烧干净,什么证据都没有,甚至可能免责。
如果事故现场留有证据,那么可以通过技术手段鉴定起火电动车的产品质量。
如果产品质量有问题,肯定要承担部分责任。如果无法在技术上明确产品质量有问题,电动车生产厂家依然可能要承担部分责任。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8起2018年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之六,就是在讲这个问题。
经调查认定,起火原因为电瓶车电气线路短路引起,火灾造成2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17783元。诉讼中,生产企业申请对涉案电动车充电器在充电时线路短路是否属于在产品投入流通时就存在有质量缺陷进行鉴定,但因涉案充电器已经烧毁,鉴定机构表示无法做质量缺陷鉴定。
法院认为,电动车充电过程中起火造成损害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电动车生产者赔偿损失;消费者未能妥善保管、使用电动车的,可减轻生产者的责任。
法院判决,生产企业连带赔偿损失167468.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合计197468.7元。
写在最后

人间悲剧莫过于生离死别
文章写到这里其实尽是唏嘘,希望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的一切都平静下来,毕竟活着的人还要继续活着。
本文是『电动车着火案』系列普法文章的第二期,感谢大家关注/收藏/阅读。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