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以前几期的介绍,大家都已知道,开发商在建设小区住宅时,必须建设相关的配套设施,这些配套设施应归全体业主所有,但许多小区业主却经常对此忽略,开发商、物业一直占有、使用部分配套设施,严重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今天以物业用房为例介绍业主如何维权。
许多业主对物业管理用房不重视的原因有二,一是部分业主不清楚物业用房是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还以为是归开发商或物业的;二是业主虽然知道物业用房归业主所有,但认为这些房产终究要由物业使用,业主没必要多关注。
由于业主的不重视,直接导致物业长期免费使用物业用房,在以前的文章《物业为什么不向业主交物业用房的租金?》已详细说明,更严重的是开发商在向业主交付房产时,故意占有部分物业用房用于谋利,甚至还办有产权,业主还长时间蒙在鼓里。
苏州兆元置地有限公司开发的“南洋1号公馆”项目于2012年12月14日交付。当时开发商向前期物业太仓某物业交付了323.26平方米的物业用房。
南洋壹号公馆业委会于2017年11月30日取得备案。2018年9月30日,业委会向太仓市住建局反映“小区物业用房事宜”,答复“南洋一号公馆的物业用房面积为323.26平方米,办公用房产权归开发商所有,可以销售”。
业委会认为按照《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小区地上建筑物总面积225953.46平方米,开发商应按7‰配置并无偿提供不低于1581.67平方米的物业用房,因此开发商应向业主移交剩余不低于1258.41平方米物业用房,并办理过户手续至全体业主名下。但开发商反而将物业用房自行出租,造成全体业主的损失,于是业委会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交回剩余房产并协助业主办理手续,同时偿还6年占有房产的租金1929143元。
太仓市法院审理后支持了业委会的诉讼请求,判决兆元置地公司7日内向主委会交付物业用房,并协助业委会将房屋所有权过户至全体业主名下。并按880.89元/天的标准,向业委会交付自2012年12月24日起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的使用费。(2019)苏0585民初5984号
地方法规中对物业用房的面积有明确的规定,例如苏州市规定是按不低于建筑物总面积的7‰配置物业用房,黑龙江省规定建筑面积小于五万平方米的,物业用房不低于一百平方米。但是开发商按此规定建设小区后,却经常暗中占有一部分物业用房用于自用或营利。业主入住小区时,前期物业已经在使用物业用房,许多业主也就对此忽略。
开发商不按规定面积交付物业用房是严重侵害业主权益的行为,不仅直接使业主向物业收取的物业用房租金减少,还会因物业办公面积不足、人员减少,致使物业服务质量降低。所以,广大业主必须对物业用房加以重视,业委会成立后要根据当地的法规以及小区的建筑面积,确定物业用房应有的面积并与开发商实际交付的核对,发现不足,要立即向开发商追回被占用、出租甚至被出售的房产,还要赔偿占用时的使用费。
业主在此项维权中,不要被开发、物业拿出的一些所谓证据所蒙蔽,本案中开发商就将产权属于业主的物业用房办至自己名下,成了开发商的办公用房,得到了住建部门的允许继而明目张胆地出租、出售,这只能感叹房地产业的水太深,许多不可思议的事都可能发生。对此,广大业主只能在业委会的带领下,坚持不移地依法追回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