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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全国人大认为收取路边停车费没有法律依据。追溯路边停车费的前世今生

发布日期:2025-01-01 20:15:54   来源 : 湖广专业执行律师    浏览量 :276
湖广专业执行律师 发布日期:2025-01-01 20: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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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理论依据

公共道路资源属于国有资产,而国有资产是有限的,任何人使用国有资产都应当是有偿的,而不能无偿使用。路边车位占用费的法律性质与我国曾经征收的养路费(后来又被燃油税所替代)相似,二者均属于行政性收费。《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是公民财产权受宪法保护的依据,但这并不否定法律、法规设定行政收费权。行政性收费的本质属性是补偿性,通过把国有资源交有关社会主体占有、使用和经营的形式,达到实现受益者与未受益者之间的公平,提高自然资源、公共设施的使用效率,合理配置国有资源的目的。

        (二)法律规定

行政性收费不属于行政征收,所以不属于法律保留事项。《价格法》第47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控制收费项目,限定收费的范围、标准。因国家尚未制定“行政收费法”,既有的制定法如《价格法》等,对行政性收费的设定也没有作出统一规定,行政性收费分散在各个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甚至大量出现在行政规定中。如青岛市路边停车收费的相关依据就散见于《山东省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5〕32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实施道路停车泊位统一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16〕110号)等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中。

(三)路边停车收费需要重视的两个环节

路边停车收费涉及国家公权对公民私权的管理与限制,而公权力具有天然扩张性,因此必须依法进行,其中的两个环节应引起足够重视。

(一)停车业务经营单位需要加强监管路边停车位属于受限制的公共物品,政府对其具有管理权利,停车业务经营单位可以通过竞标的方式获得使用权。政府和停车业务经营单位之间是许可和被许可的关系,政府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选取合适的停车业务经营单位,中标的停车业务经营单位向政府缴纳一定的费用。但是,看似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离真正的公平、公正的要求还相差甚远。可以说,完全没有操作、没有猫腻的招投标几乎是不存在的。中标的停车业务经营单位虽然依法取得了相应资质,但并不代表已具有完善的管理机制。从现实情况看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如2019年11月18日青岛市物价局做出青市监价监处字〔2019〕第6号处罚决定书,该案的处罚对象即为对青岛市内道路泊车进行“一家管”的青岛市政空间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违反了青价费〔2016〕1号、青价费〔2016〕2号)文件,存在超标收费、超时收费的情形,被青岛市物价局罚款 53000元。因此,政府要严格依法选聘停车业务经营单位并加强监管。     

(二)收费价格的听证程序不能走过场

公共听证在政府的行政决策过程中日益发挥了重要作用。路边停车收费涉及到百姓的切身利益,必须要严格执行价格听证程序,防止流于形式。《价格法》第22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然而,部分价格听证会不幸沦为“虚假民意秀”。如西安市物价局主持召开的一次市区出租车运价调整听证会,29名参会人员中,仅1人反对,有人对比过往听证会名单,发现参会人员中竟有“听证专业户”。再如成都一名胡老太太竟然十九次参加过各类听证会,并且逢涨价必投赞成票,有人称其为成都听证会的“最牛群众演员”。价格听证会“逢涨必听,逢听必涨”的现状让百姓很失望,戕害的不仅是百姓对听证制度的信任,也使政府公信力受到极大影响。

      (四)所谓收费法律依据

       一、法律法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政府有关部门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这一条款为道路公共泊位的设置提供了法律依据。 这个也没有依据说可以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资源补偿类收费,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向开采、利用自然和社会公共资源者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参考相关资源的价值或者其稀缺性,并考虑可持续发展等因素审核。这一条款为道路公共泊位的收费提供了法律基础。

        二、政策指导与规定《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提出要加快推行差别化收费政策,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科学管理。这为道路公共泊位收费的具体实施提供了政策依据。

       三、地方性法规与标准   

      各地政府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道路公共泊位收费管理办法、收费标准等文件,这些文件是道路公共泊位收费的直接法律依据,收费文件均可在政府官网查看,如下图所示。

      (五)最新全国人大的答复。

        案例四:有的经济特区法规规定,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不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的,处二百元罚款。有公民对这一规定提出审查建议。法工委经审查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对道路停车收费作出规定,也没有对不按规定缴纳停车费予以处罚作出规定;对道路停车欠费是否规定处以罚款,应当遵循行政处罚法关于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的相关原则和规定,宜由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经沟通,制定机关已同意对相关规定尽快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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