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是张小凡,物业从业9年,每天分享物业问题见解。
电动车充电是每个小区都比较关注的一个话题,小区内的电瓶车每天都在增加,现场也会因为物业的原因或者业主自己的原因导致飞线充电等违规充电行为。
有些物业公司会说,这种违规行为是业主自己导致的,跟我物业无关,我们发现了肯定会尽量去劝阻,但是我们不承担相关的责任。
真的是这样吗?今天分享个案例。
电瓶车违规停放、充电起火,物业被判罚16万
2018年11月,李某在开原市某小区到楼梯间给自己的电动车飞线充电,过程当中引发火灾,导致多人死亡。
法院认为,李某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他人死亡,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占80%。物业公司违反相关规定,对李某私自扯线充电的行为,疏于管理,对业主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10%赔偿责任16.69万元。
法院判据物业公司承担责任,自然是依法判决,一般来说以下这些法律都可以看作是对物业公司这一类行为的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条:接受委托的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十六条:对防火巡查、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消防服务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明确整改责任、期限,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期间应当采取临时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必要时,应当暂时停止使用危险部位。
第四十七条: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所以,综合上面的法律法规,对于小区电瓶车充电,物业不仅不是没有责任,反而是由着实打实的法律责任。
以上这些规定也不仅是发生事故以后给物业公司定责的标准,更是我们业主监督物业公司日常安全工作的信心。



